規定明確了對拒不停止建設的在建違法建築,可以採取三種措施:
  一是依法停止供水、供電、供氣;
  二是查封施工現場;
  三是強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違法建築。
  已建違法建築如何處置?
  拆除違建,沒收違法收入和建築
  對在城鄉規劃區和城市發展備用地或基礎設施預留地內的違法建築,存在嚴重侵害公共利益、影響城鄉規劃實施、破壞城鄉景觀、影響公共安全等情形的,應當依法予以拆除;對符合城鄉規劃控制要求和建築質量要求、不影響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築,方可依法處以沒收違法收入,並可並處違法建築工程造價10%以下的罰款。
  成片的違法建築咋整治?
  分期整治,以小區社區為單元
  為逐步消除存量違法建築,規定要求區縣(自治縣)政府,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築進行調查、核實、登記,制定分期成片整治計劃。
  原則上以小區、社區為基本單元,依法開展違法建築集中成片整治。  (原標題:在建違法建築如何處理? 停水電氣,查封違法建設現場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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